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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嵐山區海洋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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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目標和時間要求
(一)改革目標。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促進企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合理確定公務用車改革人員范圍、規范公務用車配備和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在切實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及對外業務開展的基礎上,確保改革后公務用車費用及發放的交通補貼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務用車費用,推動建立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特點和生產經營需要相適應的公務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時間要求。市屬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于9月底前報送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級權屬子公司(含分支機構)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市屬國有企業負責審核,于10月底前完成。
二、改革范圍
(一)市委管理的市屬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市屬國有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二)實施契約化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參照同職級領導班子成員參加車改;個別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在契約合同中對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已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三、主要任務
(一)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市屬國有企業正職負責人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也可以自愿選擇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參加車改。市屬國有企業副職負責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取消配備公務用車,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
其中,對于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前已實行車改的市屬國有企業,并通過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保障正職負責人公務出行的,允許企業正職負責人按照《實施意見》規定重新選擇配備公務用車。本次改革后,選擇通過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保障市屬國有企業正職負責人公務出行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允許重新為企業正職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二)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市屬國有企業正職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不超過1040元/月、副職不超過960元/月。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屬于履職待遇事項,在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之外單列,為稅前收入。
(三)改革后公務用車配備標準。
1.關于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合理確定并嚴格規范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的通知》(日辦發〔2016〕3號)規定,改革后大型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按照排氣量2.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28萬元以內控制。大型企業其他負責人或中型及以下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按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18萬元以內控制。企業規模劃分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執行。
2.關于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備。
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的界定。參照中央、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政策解釋,企業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車輛,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車以及各類特殊車型的工程用車等;二是保障企業正常業務開展必需使用車輛,如機要通信用車、應急用車、保密用車、商務活動用車等;三是需要搭載專業器械的專用車輛,如電力維修車、電信維修車等;四是異地辦公且兩地距離較遠的(例如跨地區)企業使用的通勤車;五是用來保障企業生產經營,且不宜或者難以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替代的車輛(例如地處偏遠的礦山、工程類企業)。
配備標準。改革后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備標準,按照《實施意見》關于“新購置車輛”標準執行。其中,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行業地域等客觀因素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或者配備越野車(SUV)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四)關于公務用車保留問題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本著從嚴從緊、節約開支的原則,按照上述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確定擬保留的車輛。其中,對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務用車,原購車價格超過上述規定的,但當前公務用車凈值已達到上述規定價格以內的,本著節約的原則可以保留,使用到車輛報廢為止,并逐步更新替換為符合標準的車輛。
本次改革前,企業已自行實施車改且保留公務用車數量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務交通成本節支的原則,可新增(購置或租賃)必要的公務用車。相關企業新增車輛數量,由市車改辦參照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公務用車保留數量,根據市屬企業車改總體情況統籌把握、合理確定。
改革后,經批準保留的公務用車數量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穩定,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標準的由市屬國有企業按規定配備標準更新,不再重新報批;因企業改革重組、經營范圍發生重大變化、規模增加等確需新增車輛的,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五)關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問題
1.關于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企業負責人普通公務出行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2. 關于應急公務用車使用范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參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紀委以及市直部門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可使用公務用車。
3.關于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使用范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在市屬國有企業所在地市區范圍內,因特殊情況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個人車輛時的公務出行,可使用公務用車,但須參照出租車收費標準交納費用并上交企業。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以及參加有公函的公務接待、外事活動等可使用公務用車。
4.關于租用社會車輛問題。改革后保留車輛無法保障必要公務出行,企業可租用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定的汽車租賃企業的車輛,但必須從嚴控制租車范圍、車型和數量,不得租用超標車輛,并做好租車登記、臺賬資料留存等工作。
5.關于規范公務交通補貼發放的問題。對于職務變動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自職務調整的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對于調入或新任職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自任職文件印發的次月計發公務交通補貼。
6.關于異地交流任職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探親交通費用。異地交流任職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往返任職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企業不得安排公務用車接送。
7.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離任后,到市人大、市政協等任職的,工資關系等按規定仍保留在原企業的,涉及原任職企業公務活動的,由原任職企業按規定保障其公務出行,不得為其配備專車、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8.市屬國有企業所屬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此次車改范圍,仍由企業按原規定執行。
(六)關于其他人員車改問題
本次車改的人員范圍是企業負責人,企業其他人員不屬于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范圍。防范實行變相的公務交通補貼全員福利化。
(七)公車改革成本節支分析
市屬各國有企業要按照《實施意見》,詳細分析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前、改革后總支出,明確節支目標。
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涉改公務用車(年度間新增公務用車)平均購置費+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支出+已實行車改的企業負責人交通補貼+其他相關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后公務交通補貼支出+擬新增公務用車平均購置費用(含運行費)+保留涉改公務用車運行費+涉改司勤人員的支出+其他相關支出。
節支率=(1-改革后公務交通總支出/改革前公務交通總支出)×100%
①公務用車平均購置費=公務用車購置費總額÷10年;
②司勤人員支出包括人工工資總額(含行車補貼)、五險一金等保險費用和福利費等費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測算應按上述事項、支出標準等折算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關支出包括租賃公務用車費用、大型會議及重大活動等公務活動交通保障費用等。
四、完善公務用車相關配套改革制度
1.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具體按照《實施意見》有關要求執行。
2.市屬各國有企業應按照實施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公務用車改革配套制度,例如相應的車輛管理辦法、公務用車專項預算辦法等。做好公務交通保障范圍與企業差旅制度的有效銜接。
五、加強組織領導
市屬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公務用車改革的“第一責任人”,企業要明確本單位公務用車改革的分管負責人、專門機構和人員,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六、關于市屬國有企業各級子公司(含分支機構)車改問題
1.市屬國有企業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均要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2.從嚴確定各級子公司參改范圍及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規定,屬于中型或大型企業的子公司,正職負責人可配備公務用車,也可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實施車改,副職負責人可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進行車改。其他子公司負責人取消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其中,礦山、工程類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實際需要,正職負責人可配備公務用車。子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標準為: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18萬元以內。
各級子公司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超過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副職負責人標準。子公司納入車改范圍的人員及補貼標準具體由市屬國有企業確定。
3.市屬國有企業統籌推進各級子公司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子公司的生產經營實際、所處自然環境等因素周密制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七、關于企業負責人不是市委管理干部的市屬國有企業、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所屬國有企業車改問題
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對企業規模劃分的有關規定,中型或大型企業的正職負責人可配備公務用車,也可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實施車改,副職負責人可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的方式進行車改。其中,正職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為: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18萬元以內;采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的,正職負責人補貼標準不超過960元/月,副職負責人補貼標準要低于正職負責人。具體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企業主管部門(單位)確定。
其他市屬國有企業和市直有關部門(單位)所屬的其他企業,企業負責人取消配備公務用車,不得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在規定區域內的公務出行,可采取按規定報銷公務交通費用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予以保障。
2018年9月14日
日照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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