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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嵐山區海洋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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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首先,衷心感謝新聞媒體多年來對我市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關注和支持。近日,日照市國土資源局聯合日照市旅發委、日照市規劃局印發了《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發〔2017〕22號,下稱《意見》)。這一文件的出臺,是國土資源部門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發展旅游業、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是國土資源部門在新常態下全面履行職責新定位,促進穩增長、調結構、擴就業的又一積極作為,是國土資源部門不斷深化改革、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旅游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水平的具體體現。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的主要措施。
{ 一 }
《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政策來源
一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大力發展旅游業的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旅游業發展,去年,市委、市政府出臺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意見》(日發〔2016〕5 號),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制定了《日照市“旅游富市”戰略行動計劃(2017—2020年)》,動員全市上下搶抓全省深入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機遇,乘勢而上,深入推進“旅游富市”戰略,進一步掀起大干旅游的熱潮。為貫徹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市國土資源局、市旅發委、市規劃局積極開展系統研究,聯合印發了該《意見》。
二是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我市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其土地使用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破解,一是規劃銜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設項目難以落地。部分景區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不足,新建設施用地需求開始凸現。二是用地政策系統性不夠。旅游業是綜合性產業,涉及土地用途和權利類型復雜多樣,長期以來,旅游業用地政策分散于其他行業之中,既缺乏系統性,也存在一些領域政策不明的問題。三是旅游新業態用地政策亟需明確。隨著鄉村旅游、文化旅游、自駕車旅游、研學旅游等新產品新業態的興起,新的用地政策需求旺盛。因此,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動土地差別化管理與引導旅游供給結構調整相結合,成為國土資源部門支持旅游業發展的新課題。
三是國土資源部門認識新常態、履行職責新定位的積極作為;诼糜螛I發展在“發揮消費對增長的基礎性作用、發揮投資對增長的關鍵作用”中的重要地位,國土資源部門著眼旅游業發展用地的特殊性,以依法行政、改革創新、市場配置、節約集約為原則,研究出臺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是國土資源部門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領又一積極作為,是運用土地政策促進穩增長、調結構、促就業、惠民生的又一重大舉措,是加快建立健全產業用地政策體系又一新的基石。
{ 二 }
《意見》中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的主要措施
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意見》提出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規劃銜接機制
一是科學編制旅游發展規劃。要堅持資源和生態保護、節約集約用地原則,認真落實《日照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日照市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科學編制旅游發展規劃及其它專項規劃,明確旅游發展方向、總體布局、重點旅游項目建設清單及用地規模、建設時序等,發揮規劃對旅游產業發展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二是做好各類規劃銜接。各地旅游規劃要符合五大功能區域定位,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充分協調,增強旅游規劃的可操作性。各地在調整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旅游項目及配套設施的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對“十三五”期間能夠落實布局的旅游項目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符合要求、暫不能落實布局的項目,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土地規劃重點項目清單。
三是鼓勵編制村級規劃支持旅游發展。鼓勵在具備條件發展現代農業、發展鄉村旅游、承載扶貧脫貧項目、實施重大土地整治項目、納入工礦廢棄地復墾試點等地區,以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規劃為依據,按照“多規合一”方式編制村級規劃。村級規劃原則上以行政村為編制單元,根據實際需求,可以相鄰多個村組合編制。村級規劃集體建設用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村現狀集體建設用地總量,根據發展需要確需超過的,經區縣級以上國土、規劃等部門論證確定,可在鄉鎮范圍內平衡,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依法定程序報批。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土地不同權屬性質、不同使用權類型,旅游項目用地按自然景觀用地、公益性旅游設施用地和經營性旅游設施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二、實行旅游用地差別化管理
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和土地不同權屬性質、不同使用權類型,旅游項目用地按自然景觀用地、公益性旅游設施用地和經營性旅游設施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一是自然景觀用地。與旅游資源開發密切相關,未改變農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硬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在不改變土地權利性質的前提下,按現用途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轉用,由旅游項目經營主體與土地權利人依法協調種植、養殖、管護與旅游經營關系。
二是公益性旅游設施用地。與旅游項目配套的基礎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公益性旅游設施用地,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以新增年度計劃指標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用途單一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圖書館、博物館等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以及旅游項目配套的道路廣場、公共交通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可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對于旅游景區內亭、臺、棧道、廁所、步道、索道纜車等設施用地參照公園用地辦理劃撥手續。對旅游景區接待服務中心等符合規劃公園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為公園配套用房一并劃撥。
三是經營性旅游設施用地。與度假村、酒店、劇院、音樂廳等旅游項目配套的,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飲、游覽、購物、娛樂等經營性接待服務用地以及影視城、仿古城等人造景觀用地,依法按建設用地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用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對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場、超市、游樂場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采取招拍掛方式供應,可靈活采用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方式,以降低旅游項目開發初期用地成本。
三、積極探索旅游項目點狀供地
落實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堅持“宜農則農、宜林則林、宜建則建”原則,除用地范圍位于基本農田、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重點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等生態敏感區域的項目以外,其余可根據地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區位條件和發展潛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風景資源,結合項目區塊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勢,按建筑物占地面積、建筑半間距范圍及必要的環境用地進行點狀布局、點狀征地、點狀供應旅游項目用地,項目區內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園等采用租用、流轉方式進行保障。
四、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
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及石漠化、邊遠海島土地建設的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五、鼓勵開展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拓展旅游發展空間
對政府已納入改造開發范圍的城鎮低效用地,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可采取自行改造、聯營、入股、轉讓等多種方式對使用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改造升級用于旅游發展。鼓勵存量工業廠房、倉庫等用于旅游發展,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在5年過渡期內保留原取得土地方式及原土地使用性質,涉及規劃管理許可事項的,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過渡期屆滿,經批準可按新用途和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不得用于旅游房地產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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